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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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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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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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 旅客运输 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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