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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年8月7日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关 键 词: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保险机构  车船税  公告  扣缴义务人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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