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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审慎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本文:吴传宗.银行未尽审慎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J].安徽农村金融,2008(2):78.
作者姓名:吴传宗
摘    要:原告:张某 被告:某银行2005年,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住址、手机号等信息,设置了6个“6”作为密码。截止2007年1月22日,卡内余额为96518.60元。2007年1月23日,张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遭到拒绝。经询问得知:2007年1月22日,该卡已被挂失,并由银行为行为人补办了新卡。同日,挂失行为人在银行柜台处使用补办的新卡支取了95000元。2007年1月25日,又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了1500元。

关 键 词:银行  违约责任  义务  自动柜员机  行为人  张某  借记卡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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