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在涉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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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臧宝清.商评委在涉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范围[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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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臧宝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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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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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将被告举证责任具体化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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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范围 《行政诉讼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 职权分工 行政行为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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