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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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国芳.刍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J].财会通讯,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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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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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黄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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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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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 资本公积 金融资产 出售价格 到期 分类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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