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收到来自于政府或股东以各种名义投入的资产,如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产,或政府指定专门用途投入资产,而企业的股东也可能向企业划入资产作为企业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或作为企业的收入。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一和第二项分别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和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来自于上述两方面投入的资产究竟应该如何做好全面的财税处理予以明确,为此,笔者分别从这两方面谈一谈如何做好相关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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