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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国营农场经营承包体贷款形式的管理
引用本文:姜晓军.谈谈国营农场经营承包体贷款形式的管理[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4(9).
作者姓名:姜晓军
作者单位:柳州市支
摘    要:国营农场实行生产责任制后,由现在的一个经营整体,分解为千百个以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农业银行如何支持企业完善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我们知道,国营农业企业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农场实行承包应是经营性的承包,其经营活动的内容、范围应与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相结合,接受农场的监督与指导,这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区别.为此,对国营农场内部经营承包体的贷款形式,我认为应采取:承包者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农场分门别类地进行初步整理审核,提出意见,经银行进一步核实后,农场分期分批立据向银行统一承借,分配给各承包体使用.这种贷款程序不同于过去由农场承借,统一使用.也不同于农村社员向信用社借款的形式,有如下好处:一、能较快地放出贷款,不误农时.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季节性强,其资金需要往往集中于春耕阶段,在这时间紧,需要面广的情况下,农行要一户户去审核,发放贷款的时间会拖长,以至影响季节.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农场现有的管理机构来协助初步整理、审查.农行则集中力量,对每个业别、品种贷前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经济效益和可行性研究,然后对通得过的项目的经营承包户进行实地抽样评估,考核某承包内容与国家下达计划是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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