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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安全生产  法制建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筑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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