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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税制企业收益课征有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徐德权.关于新税制企业收益课征有关问题的探讨[J].柴达木开发研究,1995(6).
作者姓名:徐德权
作者单位: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企业收益课征是向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历来是我国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参数之一。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有着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一直成为财税体制改革和政策取向的焦点。纵观建国以来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历经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制度、盈亏包干责任制、先后实行的两步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等,都是以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方式为突破口,兼顾国家与企业两者利益,充分调动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也基本上随着改革的深化而趋于科学和规范。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是除流转税以外的主体税种,在税收征管中受到政府和纳税人双方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目前新税制实施仍处在“磨合期”,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尚不完全配套完善,这一切在实施与操作过程中,既存在理论上相关问题的争议,又面临实务操作上的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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