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新收入准则之时段法收款权实务处理——基于建设工程行业典型合同的分析 |
| |
作者姓名: | 刘龙 陈诗雨 |
| |
作者单位: | 1.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摘 要: |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的改变给企业收入核算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对于判断某一时段履约义务的条件三,尤其是对于条件三的“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实务处理,是很多企业在执行新收入准则过程中的难点。本文拟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引入合同编确立的“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时段法条件三的收款权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建设工程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合同进行具体分析,为实务中的相关处理提供参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新收入准则 时段法 收款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