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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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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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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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蚕茧收购价格 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管部门 物价局 茧丝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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