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种子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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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荆璞.《产品质量法》与《种子法》的关系[J].工商行政管理,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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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荆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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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种子法》与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都是去年7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授予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行政执法职责。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要予以没收 ,但却没有规定执法机关在查处生产、经销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中应有的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在执法实践中 ,执法部门对可能被转移的假劣种子除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外 ,便束手无策。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又受到时间 (七天 )和地点 (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58号令规定 ,只能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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