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合同必备条款的“四增二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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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斌,胡泉.2008年合同必备条款的“四增二减”[J].人力资源,2008(7):7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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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斌 胡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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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上海劳动保障》主编 [3]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研发培训中心 [4]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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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不但强调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重大修正。比如,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同时取消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合同终止条件”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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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必备条款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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