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去年10月15日、11月15日相继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工商机关结合"五五"普法和"法律进企业"等活动,组织零售商、供应商学习掌握两个《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学法用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今年2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分别制订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公平交易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和《供应商规范经营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指导大型零售商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促销广告审查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15日,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施行,明确禁止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以免零供双方抬高交易成本,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防范霸王合同,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还推荐零供双方使用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对于自制合同将示范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零售商,工商部门可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公众评价该商场的商业信誉。本专题介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加强行政指导,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具体做法和对北京市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查处某超市滥收费用案的剖析,希望能对各地执行两个《管理办法》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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