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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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亚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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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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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4月29日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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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律修改 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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