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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换物业管理立法思路的几点意见
引用本文:林国强.关于转换物业管理立法思路的几点意见[J].中国房地产,2003(4):67-69.
作者姓名:林国强
摘    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已经在媒体上公布,笔者抱着学习与探讨的态度,对照了建设部、深圳与上海等地的现有法规,觉得《草案》某些条文有所突破或发展,但同时也感到《草案》部分条款不够完善,存在疏漏,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与深圳、上海等地的多年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产生矛盾。因此,就关于转换物业管理立法思路的议题,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一、立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传统的房屋直接管理须转向政府的间接管理实施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后,政府的管理方式已由对公房的直接管理转为对市场、对行业的间接管理。在这方面,各级…

关 键 词:市场化  企业经营  物业管理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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