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增值税转型后会计处理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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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凌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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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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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要检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周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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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转型 税务风险 会计处理 2009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固定资产 扣税凭证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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