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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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婧 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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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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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要求具有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在判断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时,现行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假设转换法,即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就已转换成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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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 单项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每股收益 国际会计惯例 现行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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