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江苏省某市某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进行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支付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此后,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2003年9月1日双方共三次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其中2003年9月1日的协议书有效期至2004年9月1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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