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探讨
作者单位:;1.南昌大学
摘    要:我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规定的范围存在问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对象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是不妥当,且没有将与红十字会类似性质的从事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中华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纳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关 键 词:行为对象  红十字会  中华慈善总会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