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先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随后又把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含厦门市)、广东(含深圳市)、天津、湖北、浙江(含宁波市)等8省市,营改增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试点的重要目的是完善税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将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一、营改增要素归纳(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1.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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