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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应当缓行
引用本文:刘杨.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应当缓行[J].农村金融研究,2001(5):17-18.
作者姓名:刘杨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摘    要: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 ,而不局限于自身业务的经营活动。据了解 ,国际上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全能型 ,即混业经营模式 ,以德国为代表 ,银行业可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 ;另一种就是分业型 ,以 1999年以前的美国为代表 ,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营。八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相继对金融业放松管制 ,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合业经营 ,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与日本先后于1986年与 1997年实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 ,放松监管 ,允许合业经营 ;美国也于1999年 11月废除了 …

关 键 词:中国  金融业  混业经营  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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