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我国对关联方认定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关联企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在其实施细则中,以列举的方式对关联企业做出了解释: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其中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在这里,关联方的确认是以防范企业避税为出发点,并且也不要求信息披露,直到1997年1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l号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首次将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列入了信息披露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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