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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国政府关于在哈国生产和运入哈国关境应征消费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决议
摘    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1.自1998年8月1日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生产和运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应征消费税商品,其消费税税率按照附件1执行。2.自1998年8月1日,自然人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运送不应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3.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几项决议作如下修改:1)对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6年11月14号颁布的第1389号《关于进口商品海关税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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