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现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六种较为明显外,其他的则隐蔽性较强,使用起来更“得心应手”,所以成了少数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逃废债务的“杀手锏”。应引起司法部门、债权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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