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社会公平:政府规制及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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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旭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社会公平:政府规制及其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06(12):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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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旭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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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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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公平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即在同一时间为多个个体共同消费或无竞争消费,使用中产权的非排他性。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社会公平是政府规制的结果。生产社会公平的政府规制的存在是相对合理的。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现阶段中国社会公平的政府规制选择理应是:保证市场效率;弥补“市场失灵”;获取最合理的社会公平限界;取得动态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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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产品 社会公平 政府规制 现实选择 |
文章编号: | 1009-2382(2006)12-00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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