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自产自用产品合理税负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曾昌荣,严鹏飞.自产自用产品合理税负问题的探讨[J].特区财会,2001(3):20-20.
作者姓名:曾昌荣  严鹏飞
摘    要: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7]26号文《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本”等科目;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以上会计处理是科学合理的。但对自产自用产品形成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其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就有值得商榷之处。现举一简例如下。

关 键 词:自产自用产品  会计处理  税负  企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