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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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峰,赵雷.如何认定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J].黑河学刊,2001(5):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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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峰 赵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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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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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 ,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 ,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 ,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 ,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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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行政行为 侦查行为 行政诉讼法 公安机关 公安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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