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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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局市场司经纪人与拍卖抵押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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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于1995年10月18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号令公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规章只有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权力。据此,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将原第十三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取消了原有的“注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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