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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为改革 创新免责的喜与忧
引用本文:刘武俊.深圳立法为改革 创新免责的喜与忧[J].首都经济,2006(8):31-31.
作者姓名:刘武俊
摘    要:据新华社7月2日报道.深圳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其中,有关“免责”条款无疑是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最引人注目的的立法亮点。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关 键 词: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创新  立法  免责  实施程序  方案制定  《条例》  预期效果  公共利益  新华社

Mingled Hope and Fear for Innovative Exemption of Reform in Shenzhen Legislation
Authors:Liu Wu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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