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为改革 创新免责的喜与忧 |
| |
引用本文: | 刘武俊.深圳立法为改革 创新免责的喜与忧[J].首都经济,2006(8):31-31. |
| |
作者姓名: | 刘武俊 |
| |
摘 要: | 据新华社7月2日报道.深圳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全国率先制定的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其中,有关“免责”条款无疑是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最引人注目的的立法亮点。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
关 键 词: | 深圳经济特区 改革创新 立法 免责 实施程序 方案制定 《条例》 预期效果 公共利益 新华社 |
Mingled Hope and Fear for Innovative Exemption of Reform in Shenzhen Legislation |
| |
Authors: | Liu WuJu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