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能否补征短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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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浩宇.海关能否补征短征税款[J].中国海关,2005(7):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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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浩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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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月17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酯稀化工原料一批。某海关于同日在征收关税和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办理了该批货物的结关放行手续。2月25日,某海关经核查发现,对兴达公司所进口的上述化工原料税则归类错误,导致漏征部分税款,遂于3月1日又向兴达公司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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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款 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4年1月 化工原料 海关申报 贸易方式 有限公司 人民币 关税 实业 代征 征收 手续 放行 货物 办理 税则 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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