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不合格农药”案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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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期案情介绍2002年12月,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县A农药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B市农药厂生产的18%杀虫双水剂进行了随机抽样,经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为:标称18%的杀虫双水剂实际含量为10.8%,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A农药经营部该批产品进货量1000kg,标值4000元,已销售880kg。你认为此案应该如何查处?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甘州区分局李瑞兰认为:在本案中,A农药经营部所经销的B市农药厂生产的18%杀虫双水剂经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案违法事实比较清楚,从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看,已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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