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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犯罪资产的跨国追缴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丽娟,许佩宁.论腐败犯罪资产的跨国追缴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新经济,2008(5):86-90.
作者姓名:张丽娟  许佩宁
作者单位:1.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730070
2. 兰州城市学院,兰州,730070
摘    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跨国追回与返还做了明确规定,返还资产是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约同时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追回的法律机制,即直接追回财产方式和国际合作追回财产方式。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 键 词:腐败犯罪所得  直接追回财产  没收  资产返还与处分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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