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济联合体的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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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木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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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湛江地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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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联合体经济是一种股份经济。股份是对企业所有权的凭证,只有入股才能参加利润分配。在这点上,股份的确保留了个体经济痕迹或因素。但联合体的生产资料毕竟是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它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在没有股份分红和退了股的联合体内,生产资料公有的程度就高一点;在保留按股分红的联合体内,公有程度就低一点。随着联合体的扩大再生产,新增加的生产资料就再不存在私有的因素了。例如南海公社高地塑料厂,原有股金4.8万元,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60万元,为原有股金的9倍多,其生产资料公有程度就更高了。当然,这种公有制和生产队的公有制有区别。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属于该队全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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