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摘    要:工商市字犤2001犦第113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犤2001犦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犤1999犦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