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可否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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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爱国.“数据电文”可否是合同的书面形式[J].江苏改革,2001(3):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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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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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电视广告公司接受甲方赛阳广告公司的委托,在甲市指定的媒介13频道上代发布再生源软料广告若干次,委托的方式是传真预定方式,即电赛阳广告公司预发传真给电视广告公司,该电视广告公司回传真确认,然后依约定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双方认可的付款方式为播出后凭播出证明30天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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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视广告 经济纠纷 数据电文 合同形式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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