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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乘坐公司班车发生事故,公司负有赔偿之责
摘    要:问:今年3月,我队一名执勤民警纠正一起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以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违法行为为由,与民警发生争执。民警按执法规范告知了他的权利和义务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九十条予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书上签了字。现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我大队已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要求我队提供相关证据。在一对一的执法过程中是很难收集瞬间违法行为证据的,我队该如何准备应诉材料?恳请答复。答: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关 键 词: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法行为  执法规范  当事人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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