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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与药品的可及性
引用本文:崔怡.数据保护与药品的可及性[J].WTO经济导刊,2005(4):53-53.
作者姓名:崔怡
作者单位: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部门
摘    要:对于数据保护的期限,我要谈谈欧盟现在的立法。欧盟在2004年10月份制定了新的法律。根据现在的条款,数据保护期限从六年到十年不等,不同的成员国之间有不同的差异,十个新的成员国所承诺的保护期时间要短一些,而那些非常重要的药品生产国,保护期就长一些。刚刚通过的药品一揽子政策是一个药品审查流程,即医药公司要引入一个“8 2 1”的妥协方案:针对所有产品有十年的数据保护期;仿制药生产商可以从第八年起使用数据以申请上市核准;如果在前八年期间,产品创新性的新适应症获得批准,那么十年的保护期限将延长一年。额外几年的保护是对新用途而言的,对于一种创新性的工作可能在各个领域里都有进行,我们觉得应该给业界一种激励,让他们能够对一些已知产品进行进一步创新和研发,从而让它适用于新的用途。

关 键 词:数据保护  药品  可及性  2004年10月份  保护期限  医药公司  成员国  创新性  生产国  产品  生产商  仿制药  适应症  欧盟  制定  审查  所有  核准  上市  申请  激励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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