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与药品的可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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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怡.数据保护与药品的可及性[J].WTO经济导刊,2005(4):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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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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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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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数据保护的期限,我要谈谈欧盟现在的立法。欧盟在2004年10月份制定了新的法律。根据现在的条款,数据保护期限从六年到十年不等,不同的成员国之间有不同的差异,十个新的成员国所承诺的保护期时间要短一些,而那些非常重要的药品生产国,保护期就长一些。刚刚通过的药品一揽子政策是一个药品审查流程,即医药公司要引入一个“8 2 1”的妥协方案:针对所有产品有十年的数据保护期;仿制药生产商可以从第八年起使用数据以申请上市核准;如果在前八年期间,产品创新性的新适应症获得批准,那么十年的保护期限将延长一年。额外几年的保护是对新用途而言的,对于一种创新性的工作可能在各个领域里都有进行,我们觉得应该给业界一种激励,让他们能够对一些已知产品进行进一步创新和研发,从而让它适用于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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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保护 药品 可及性 2004年10月份 保护期限 医药公司 成员国 创新性 生产国 产品 生产商 仿制药 适应症 欧盟 制定 审查 所有 核准 上市 申请 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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