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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摘    要:第3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本市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除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承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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