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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我见
作者姓名:崔刚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笔者认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引发了果,循环反复,这就如同要“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终的一系列的会计难题,并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反射”,是不可能的。此外,还有因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而涉及的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纳税会计调整问题等。1.账面价值语焉不详。根据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4.忽略了“投资双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这样它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致使其账面一个事实。众所周知,被投资方拥有相对独立的产权和经济价值既不能反映原始投资成本,也不能准确反映股权投资的利益,并不能由投资方来随意支配,将投资方投资的资产价公允价值。一方面,实际或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以其较强的客值对应甚至等同于被投资方账面净资产价值显然不妥。同观性、可核实性及可操作性等优点而成为传统会计的基准计时,被投资方的损益并不能全部分配给投资方,其权益变动量模式,它为财富分配及考察受托管理责任提供了依据。另也不能同等程度地引起投资方权益的变动。对于投资方而一方面,基于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取向,公允价值在当前条件言,以被投资方所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作为投资收益更下成为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重要补充。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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