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作者姓名:
毕雪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
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关 键 词:
非法集资
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中国刑法
股权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机构投资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