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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作者姓名:毕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  中国刑法  股权投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机构投资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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