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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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莹莹,周玉华.论环境行政不作为[J].北方经贸,2007(3):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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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莹莹 周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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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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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我国因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戕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文章分析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范畴,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消极性、潜伏性、危害性、强力性等特点。环境行政不作为之作为义务一般应同时具备法定性、应为性、现实性与特定性,有的还须具备应急性,作为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控制对策有:加强立法以建立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事前防范的长效机制;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与执法体制,提高环境行政主体作为的积极主动性;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事后救济与监督制度。对于环境行政不作为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制约和控制,以减少因环境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环境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共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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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行政 不作为 作为义务 行政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5-913X(2007)03-0042-04 |
收稿时间: | 2006-11-27 |
修稿时间: | 2006-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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