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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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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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物排放 监督管理 国家标准 环境噪声 |
收稿时间: | 2005-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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