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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来居"一案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曾洛川."好来居"一案的法律思考[J].现代经济,2010(9).
作者姓名:曾洛川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简介: 2006年5月31日下午五时四十分左右,受害人小雨放学回家,途经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时,被高空落下的玻璃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好来居"北侧7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76万多元.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下达一审判决,74户业主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原告及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进行了二审审理,2010年4月30日,终审判决出台: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74户业主每户补偿小雨父母4,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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