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理性之探讨——以侵权法专家侵权责任理论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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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基伟,胡汉兵.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理性之探讨——以侵权法专家侵权责任理论为切入点[J].金卡工程,2010,14(10):168-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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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基伟 胡汉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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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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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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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责任理论 侵权法 合理性 债务人财产 专家 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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