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主体的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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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志荣.试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主体的重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2):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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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志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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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永春县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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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月初,某县查获一起串通招投标案、涉案金额87,5万元。经查明,某县某中学拟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学校体育场土建工程的承建方,甲公司为取得中标权,采取支付“辛苦费”方式,串通乙、丙公司配合其投标,结果甲公司如愿获得了的中标权。诸如此类,在招投标中,当事人为达到中标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我国现行的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制度存在严重的漏洞,重建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主体很存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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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招投标方式 管理主体 行政监督 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金额 土建工程 竞争手段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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