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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税务总局;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    要:<正>财税2018]22号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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