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应适当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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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元福.会计师事务所税负应适当减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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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元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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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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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务所税收负担现状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国家对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既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和按营业税额征收附加税,又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税所得额的33%(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18%,3万元至10万元的27%)征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国家既要向员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又要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800至960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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