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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摘 要: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关 键 词:
个人所得税政策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
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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