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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责任可否作为拖欠理由
引用本文:宋安成.保修责任可否作为拖欠理由[J].施工企业管理,2008(3):106-107.
作者姓名:宋安成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介绍 2001年初,施工方某房地产公司从某建筑公司分包某商厦工程,签订《制作安装合同》,承包范围为屋面板材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暂定为2001年5月10日至2001年6月20日。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并扣除6%管理费(含税)后同步同比例支付给房地产公司;质量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同年11月27日,系争工程经建筑公司、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关 键 词:保修期  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公司  拖欠  责任  建筑公司  制作安装  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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